挂靠方在建造工程领域的权益确定与工程款建议途径探析
来源:安博电竞官网 发布时间:2025-06-24 23:03:02在建造工程领域,挂靠施工现象长期存在,由此引发的实践施工人身份确定及工程款建议问题,因法令联络杂乱、司法解说变迁及司法实践差异,成为实务难点。本文以张某挂靠施工玻璃幕墙工程案为切入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矩、典型事例及当地司法定见,从
张某系自然人,无修建施薪酬质,2020 年 9 月与 A 公司签定《项目挂靠协议》,借用 A 公司资质接受 B 公司总承揽的 “某商业归纳体玻璃幕墙工程”(发包方为 C 公司)。协议约好:张某独立安排施工,承当悉数本钱,A 公司收取 1.5% 办理费,工程款由 C 公司付出至 A 公司账户后转付张某。2022 年 10 月工程竣工并经过检验,C 公司已向 A 公司付出 85% 工程款,但 A 公司以 “与 B 公司结算争议” 为由,拖欠张某剩下 300 万元金钱。张某拟经过诉讼建议权力,中心争议为:
1. 张某能否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建工解说一》)规矩的 “实践施工人”?
根据《建工解说一》第一条,挂靠合同因违背资质办理规矩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裁判规矩清晰,挂靠方(借用资质的自然人或单位)归于 “实践施工人” 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矩》(2022 年)罗列实践施工人三类典型形状,包含 “外部挂靠联络中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着重其中心特征为 “实践完结施工使命且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联络”。
山东高院曾在《全省民事审判作业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 号)进一步清晰,旧《建工解说》第 26 条规矩的实践施工人包含 “借用资质的承揽人”,但扫除 “农民工单个”“施工班组” 等非独立施工主体。
肯定性判例:在(2023)最高法民申 1938 号案中,余某、孟某借用宝通公司资质签定分包协议,法院结合施薪酬料、付款记载及发包人明知挂靠的现实,确定二人系实践施工人,支撑其打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建议权力。
否定性判例:(2021)最高法民申 5114 号案中,凯某虽与被挂靠人签定内部承揽合同,但因未实践投入资金、安排施工,且存在多层转包,被确定为 “工程流通环节中的中间方”,而非终究实践施工人,无权直接申述发包人。
实务要害:挂靠方需证明其系 “终究实践施工主体”,而非转包或违法分包链条中的中间环节,且与被挂靠人无劳作或办理从属联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出书的《民事审判辅导与参阅》(2019 年)清晰的内容,实践施工人需满意“独立接受单项工程、自筹资金、安排人材机施工、独自结算”四要件。例如,(2021)最高法民终 663 号案中,许荣明因未实践施工专业分包工程、未签署分包合同,被确定为 “非实践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出书的《建工解说一》了解与适用(2021 年)着重,“实践施工人” 需是 “终究投入资金、人工、资料、机械设备并实践施工” 的主体,扫除仅参加和谐办理的 “项目司理” 或 “现场代表”。
合同根据:张某与 A 公司签定挂靠协议,约好独立施工及本钱承当,契合 “借用资质 + 自主施工” 特征。
资金投入:张某经过个人账户及相关公司账户付出办理人员薪酬 62.58 万元、民工薪酬 49.93 万元、设备资料款 171.25 万元,供给银行流水、付款凭据等原始根据。
施工办理:张某指使郁某某(现场司理)、顾某某(技能负责人)组成项目团队,微信聊天记载显现其直接决议计划设备收购、进展安排;竣薪酬猜中施工日志、检验报告均记载张某为实践负责人。
结算联络:A 公司与张某独自结算,已付出 212.38 万元,构成 “发包人→被挂靠人→挂靠方” 的三层资金流通链,差异于内部承揽的 “企业一致核算” 形式。
举证要点:需提交挂靠协议、资金流水、施工日志、人员劳作合同(或雇佣记载)、设备收购凭据等,构成完好根据链证明 “实践施工行为”。
挂靠协议虽因违背效能性强制规矩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造工程经检验合格的,实践施工人可恳求参照合同约好付出工程款。张某与 A 公司的协议清晰约好工程款转付条款,且 A 公司已部分实行付款职责,构成现实上的债款接受联络。
司法实践中,即便挂靠协议无效,法院一般支撑实践施工人向被挂靠人建议权力。例如(2021)最高法民申 3586 号案,杨某平挂靠施工后,法院判定被挂靠人按约好付出工程款。
若 A 公司以 “未收到发包人工程款” 抗辩,张某可举证《挂靠协议》中 关于“付款期限与发包人到账无关” 的约好,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行使代位权,直接向 C 公司建议。
最高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 3649 号案中清晰:“实践施工人可打破合同相对性申述发包人,但无权向无合同联络的转包人、分包人(含总包方)建议权力。” 本案中,B 公司作为总包方,与张某无直接合同联络,张某不得根据《建工解说一》第四十三条向其建议工程款。
若 B 公司明知挂靠现实并直接参加施工办理(如签署补充协议、承认工程量),或许构成 “现实合同联络”,但需张某承当严厉举证职责。
适用争议:该条款仅适用于 “转包”“违法分包” 景象,未清晰罗列 “挂靠”。最高法院民一庭 2021 年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指出,借用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原则上不能直接适用该条款,除非契合 “发包人明知挂靠” 的特别要件。
成功事例:(2021)最高法民终 983 号案中,发包人合川城司明知冷某等人挂靠施工,法院参照常《建工解说》第 26 条,判定其在欠付工程款规模内承当相应的职责,理由是 “构成现实上的施工合同联络”。
法令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若发包人明知挂靠,两边虽无书面合同,但实践施工行为构成现实合同联络,合同无效后可参照约好折价补偿。
本案适配性:张某参加 C 公司安排的结算会议,在开票群中直接交流发票事宜,C 公司工程部负责人曾在作业联络单中注明 “张某团队施工”,足以证明 C 公司明知挂靠现实。参照(2021)最高法民申 5282 号案(发包人明知李惠民挂靠,判定其直接付出工程款),张某可建议 C 公司在欠付 B 公司工程款规模内承当职责。
举证要害:需供给发包人来往文件(如会议纪要、作业联络单)、交流记载(微信 / 邮件)、付款凭据(如 C 公司曾直接向张某付出部分金钱),证明发包人对挂靠联络 “明知或应知”。
固定中心根据:签定书面挂靠协议(注明施工规模、资金流向、办理费份额),留存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的人材机投入记载,防止 “口头挂靠” 导致举证困难。
区别 “挂靠” 与 “内部承揽”:若被挂靠人指使项目司理、参加施工办理,或许被确定为内部承揽,损失实践施工人身份,需保证施工自主权。
优先申述被挂靠人:根据合同相对性,程序简洁且举证职责较轻,特别合适被挂靠人已收取发包人金钱但延迟付出的景象。
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若申述被挂靠人时,请求追加 C 公司为第三人,查明其欠付总包方工程款状况,为后续打破相对性建议奠定根底。
留意司法解说变迁:2021 年《建工解说一》施行后,挂靠方直接申述发包人的根据从旧法第 26 条转为《民法典》现实合同规矩,需要点证明 “发包人明知挂靠” 这一要件。
防止资质借用:尽量经过合法分包、内部协作等方法接受工程,防止挂靠带来的合同无效危险。
进程办理留痕:树立独立的施工台账,保存施工日志、精确记载资料出场单、工程量签证单,保证竣工结算时能完好复原施工现实。
挂靠方的实践施工人身份确定,本质是对 “谁实践完结施工” 的现实判别,需结合主体资质、合同联络及实行根据归纳确定。
在工程款建议上,应遵从 “先合同相对方,再打破相对性” 的递进途径,善用 “发包人明知挂靠” 的特别规矩,经过多层举证完成权益救助。
司法实践中,大都法院对挂靠方权力的维护会以 “本质公正” 为导向【也有单个破例景象,笔者曾在某地法院遭遇到难以名状的不公,这彻底不是现实和法令问题,而是不行言说的更大层面的利益之争】,但严厉的举证职责要求施工主体有必要强化进程办理,保证法令现实与客观现实的一致性,方能在争议中占据主动。
主播对工程法令精研,通晓。现实、法理清晰。[赞][赞][赞][赞][赞][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