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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事律师:租借合同纠纷案胜诉判定付出我方659万元租借费

来源:安博电竞官网    发布时间:2025-02-06 23:20:14
主要规格

  原告北京XXX建筑设备租借站与被告李某于2016年3月28日签定《建筑资料租借合同》,两边约好由被告向原告租借木架板及可调顶托,日租金分别为0.14元和0.014元,一起两边还约好租借数量以乙方提货人签字的甲方发货单数量为准。两边于签定建筑资料租借合同当日,原告就向被告交给了1000块木架板,被告在没有付出费用的情况下又于2016年4月20日向原告租借了木架板500块、可调项托5000根;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交给了上述建筑资料之后,被告一向未付租金,原告屡次找被告洽谈处理,被告总是以许多理由推脱,经原告的屡次催要,被告与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做过一次结算,可是被告依然没有付出任何租金,也没有返还租借的建筑资料,原告以为被告的行为严峻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托付恒略律师提起本案诉讼。通过对案情的剖析和根据的整理等作业,恒略律师以为:被告与XXX租借站签定的《建筑资料租借合同》,系各方实在意思表明,且未违背法令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属合法有用,两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两张提货单均系廖XX签名,结合2019年4月4日被告在核算清单上签名,应系对XXX租借站交给租借物木板夹1500根、可调油托5000套的现实予以认可,故应确定XXX租借站依约交给了租借物,被告应按合同约好付出承租期间租金。一起为证明建议向法院提交《建筑设备器件租借提货单》、《建筑设备器件租借提货单》、《租金核算清单》3份根据资料。综上向法院提出诉求:1.免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定的《建筑资料租借合同》;2.被告付出原告1000块木架板租借费331380元(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3.被告付出原告500块木架板和5000根可调顶托的租借费328160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本院以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抛弃辩论及举证质证权力,根据现有根据依法缺席判定。本案华夏、被告签定的《建筑资料租借合同》系合法有用,两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原告依约交给了租借物,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好付出承租租金。XXX租借站建议租金截止至2022年9月19日,本院不持异议,其提交的核算清单,租金数额核算契合合同约好,本院对此予以承认。因被告至今未偿还租借物亦未付出租金,构成底子违约,XXX租借站有权免除合同,故本院对XXX租借站要求免除合同及付出租金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撑,合同免除之日为本判定作出之日。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承认北京XXX建筑设备租借站与李某签定的《建筑资料租借合同》于本判定作出之日免除;

  二、李某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XXX建筑设备租借站付出租借费659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