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车位却无法停车物业、置业公司谁担责?|以案说法
来源:安博电竞官网 发布时间:2024-07-29 17:48:31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不少小区停车位吃紧,由此所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9月7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通过调解化解了一起小区车位纠纷。
车位权属如何划分?购买车位时有哪些法律问题是需要注意?记者随后进行了采访。
此前,常某看中了郑州一小区的商品房。签订购房合同时,常某一并向置业公司支付了12万元车位费。随后,该小区的机械车库建好,常某与置业公司签订了《地下停车位有偿使用协议》,获得了一个“专属”固定停车位。此后因常某没有正式入住该小区,也没有与物业签订管理协议,物业也始终没把车位交付给常某使用。2022年底,常某到物业办理车位使用手续时,发现了自己购买的车位处于角落位置,上有线缆等设施,自己的小型客车无法停入车位。
常某随后找到物业公司理论,为缓解矛盾,该公司安排常某将车停放在小区路面临时停车位上。常某认为,地面车位“僧多粥少”,自己依然面临着停车难题,并不同意这一解决方案。物业公司认为常某的车位没办法使用并非自身原因,要求常某与置业公司协商。常某随后找到置业公司,要求退还购买车位的费用,遭拒。
多次与置业公司协商无果,常某将该公司诉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认为置业公司卖给自己的车位有重大缺陷没办法使用,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请求判令解除《地下停车位有偿使用协议》,并退还车位款12万元及利息。
对此,置业公司辩称,案涉机械车库是依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的,也依法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向常某提供的机械车位符合有关要求规范;常某购买车位已有数年之久,其不可能对车位状况不了解,双方签订的《地下停车位有偿使用协议》已经成立并已经履行,不存在解除的情况,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常某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合同重要事项约定不规范、不明确,所签订的《地下停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中并没有对车位的位置、长、宽、高等进行明确,由于矛盾持续较长,双方针锋相对、互不让步。
承办法官认为,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不利于纠纷化解,可能让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并为此付出更大的时间和精力。随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最终,经反复协调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某置业公司将另一个机械车位调换给常某,并给常某减免自2023年起5年的车位管理费。
承办法官介绍,车库、车位是小区业主居住生活的辅助设施,法律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生活中,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等事项,不仅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还涉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车位的政策及有关要求。这一些内容较为专业和复杂,一般消费者较难全方面了解和掌握,也轻易造成纠纷的发生。广大业主在决定购买或租用车位前,需要多加注意。
明确车位权属。停车位的权属不明是导致发生车位纠纷的重要原因。通常情况下,目前小区车位按照权属可分产权车位(含部分人防车位)、公共车位,按类型可分普通车位、机械车位。产权车位是指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此类车位通常具有构造上、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作出区分,可以排他性使用。产权车位的所有权归属要依据真实的情况而定:如果业主向开发商购买了产权车位并办理了过户,则属于该业主所有;尚未出售给业主的产权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其中人防车位是指利用人防工程而设置,平时可用于停车的车位。人防车位具有不一样于一般建筑设施的特殊属性,此种车位归属于国家。公共车位是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它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协议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要不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也可以无偿使用。普通车位是常见可直接停在地面的车位,而机械车位是一个可移动的非独立空间,必须依靠机械整体运行和空间交换来达到个体车位使用的目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只有产权清晰、范围明确的不动产才能进行产权登记,因此在选购时要特别谨慎。
确认车位真实的情况。因车位的长、宽、高等对停车的便利性有着较大影响。特别是对于车位尚未建成的,业主在选购车位时往往只可以通过设计图、规划图、销售人员等了解大致情况。这也导致在交付车位时,很容易因车位实际尺寸不一致、间距过小、位置不佳、车无法停入等问题产生纠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规划设计规范》中,对于车库大小、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的距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谨慎签订书面合同。在购买车位时,无论金额大小,一定要重视与开发商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就容易引发纠纷的车位面积、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做明确约定,并对车位状况附图备注;对于销售人员作出的承诺,也要在合同中通过书面形式固定;签订书面协议前,要仔细阅读,确保协议内容与自身理解一致,必要时以补充条款方式来进行明确,避免发生争议时,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出现口头、短信、聊天记录等形式的变更约定,也要及时签订确认书或补充合同进行明确,从而在纠纷发生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