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与工人签承诺书 约定施工事故责任自负
来源:安博电竞官网 发布时间:2024-07-22 00:56:25江西人余旺等多名老乡被包工头颜明雇请,在中山市从事室内装修工作。2012年8月13日,余旺被派工到中山市奕×园做油漆工作。当日,余旺发现墙壁凹凸不平,没有办法进行油漆工作,于是决定先对墙壁进行粉刷。工作中不知何故,照明用的聚光灯突然爆炸,余旺的左眼被炸伤,被送到中山市人民医院急诊就医,并做了缝合手术。8月16日,余旺因伤势加重再到中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2012年8月30日出院,经诊断为:左眼角膜破裂伤术后,左眼眼内炎、左眼外伤性白内障……
余旺因术后视力受损,无法正常从事油漆工作,找工作也很难,生活一下子被打乱了。但是包工头颜明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就对余旺不理不睬。
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余旺来到中山市东区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于余旺没办法提供包工头颜明所在公司或者奕×园的工商注册资料,劳动部门没有受理他的申请。
余旺多次来到东区工商部门和中山市工商部门,均无法查到包工头颜明所在公司或奕×园的工商注册资料,也即无法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索赔,遂于2012年9月19日,以人身损害的名义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包工头颜明和奕×园业主徐玲,要求二者支付包括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40000余元,两被诉人负连带责任。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包工头颜明出具了一份《工程结算及安全承诺协议书》,约定:装修工程地点为奕×园某别墅,装修工程建设价格为215000元;由颜明自行准备工具、聘请人员,自行负责施工安全等;并承诺“如果我的雇员在工作时发生任何事故,与客户没有一点关系,一切责任由他(受伤雇员)自己承担”。颜明声称“所有雇员都知道这份承诺书,都没有表示异议”。
颜明应承担余旺全部损失即29850.79元的80%。徐玲应承担余旺全部损失29850.79元的20%,即5970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明与余旺均无装修工程相关资质,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颜明作为雇主,没有审查余旺有没有相关技能,提供照明设备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存在很明显过错;余旺在施工中受伤无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颜明应承担余旺全部损失29850.7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定作人就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徐玲将涉案装修工程交予没有相关资质的颜明施工,而颜明雇请余旺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徐玲存在选任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其应承担余旺损失29850.79元中2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即59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