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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博电竞官网    发布时间:2024-06-30 04:47:28

梵净司法沙龙第三期丨婚姻家庭中的那些事儿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出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处理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铜仁中院搭建梵净司法沙龙平台,促进两级法院互动交流,融合智慧力量,统一裁判尺度,推动婚姻家庭审判理论与实务有机统一,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0月21日,铜仁中院组织召开第三期梵净司法沙龙。本期主题聚焦婚姻家庭审判难点和热点问题,分为学习交流、问题研讨、嘉宾分享和主旨演讲四个板块。沙龙由铜仁中院副院长杨锐主持。铜仁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肖印海,德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田孟华,以及全市两级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和其他部门干警等共计50余人参加。沙龙还邀请了市妇联及碧江区民政局的业务专家杨雪峰、滕娟参与部分问题的讨论。

  铜仁中院民一庭庭长柳文辉组织学习关于虚假诉讼相关法律和法规。他认为,近年来虚假诉讼时有发生,值得警醒。并结合案例对虚假诉讼的成因及表现形式做多元化的分析,建议要加强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惩治措施,着重关注民间借贷、离婚等虚假诉讼易发的案件,认真核查当事人达成的民间借贷、确权调解协议,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防止虚假诉讼发生。同时,传达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虚假诉讼的工作要求。

  石阡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田宇:虚假诉讼识别难度很大,办案也需要平衡公正与效率,法官办案履行相应职责后,只要不存在过错,也不宜过于苛求办案人员。

  铜仁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罗依婷组织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认为该司法解释主要做了5个方面改变:删除原婚姻法“一年期”的规定、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做调整,并对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一些认识误区,结合案例予以说明。

  万山法院副院长刘元美:该司法解释体现夫妻和父母子女之间平等关系。当前婚姻家庭案件家庭暴力事件频发,对于仅是语言暴力的案件,建议及时推送“八单一表”,以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强对妇女儿童予以保护。

  铜仁中院民一庭庭长柳文辉:对于有几率存在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要全流程风险评估,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对接,合力处置,防止民转刑等极端案事件发生。

  松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仁阔作“打造家庭教育法庭”经验交流,松桃法院创新审判模式推行“211家教式”婚恋家庭案件庭审机制,“2+3”家庭教育庭模式,创建家庭教育抖音宣传平台,加强与法院、妇联、公安局等单位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经验做法入选《贵州改革交流》。同时,建立“家庭家教家风”示范基地,打造婚恋家庭诉源治理示范村,推选模范家庭、模范夫妻,形成良好的家风民风。

  松桃法院家事审判团队负责人舒山恋:开通抖音账号对婚恋纠纷、家庭教育进行宣传,旨在宣传家庭教育,弘扬良好家风。希望广泛推行“家庭教育法庭”,充分的发挥家庭教育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推动作用,推动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铜仁中院民二庭员额法官翁寿炳: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高位运行,要持续推动多元化解纷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积极研究家事审判前沿问题,促进基层社会治理。

  铜仁中院副院长杨锐:弘扬家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十分重要,用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精神在判决中进行说理,加强裁判文书的司法人文关怀和道德教化。以此为契机,打造婚姻家庭典型案例,推动家事审判高质量发展。

  铜仁中院民二庭庭长张金勇:主流观点认为彩礼是附条件赠与,彩礼是否返还应根据双方是否结婚登记、是否一同生活及共同生活时间、彩礼金额等综合判断。对于嫁妆,通常为婚前个人财产,但也要考虑婚姻登记的时间等详细情况。因彩礼和嫁妆的种类、品质不相同,不可抵扣,但可折价予以处理。

  松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仁阔:彩礼和嫁妆是否折抵,应根据不同案件具体分析,根据彩礼和嫁妆的种类、使用情况等综合判决。

  铜仁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肖印海:彩礼和嫁妆性质不一样,还应查明双方离婚原因及过错,处理时应注重保护妇女的权益。

  铜仁中院审监庭员额法官张红芳: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对双方认可部分收益进行检验确定,不认可部分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由责任方提供证据,证据不足则承担不利后果。

  德江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杜执文:根据土地性质,判断后期是否可交易,结合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可确定使用权,双方各自进行使用。也可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对于没有产权的房屋,折价分割。

  思南法院许家坝法庭庭长鲁华:移民搬迁房和政策性住房通常系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可能会损害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权益。如不损害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权益可协商议价折价,反之则由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市妇联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主任杨雪峰:脱贫攻坚中的政策性保障房都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对政策性保障房不建议分割。

  石阡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田宇:移民搬迁等政策性房屋在于使百姓住有所居,从居住权角度,应由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铜仁中院政治部组织科科长何江:根据产权的形态不同,对没有产权的房屋,在协商不一致时,不宜进行分割,使用一方按当地房租标准给予对方补偿。

  铜仁中院副院长杨锐:使用权也是财产性权益,具有可补偿性。根据案情不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出相应处理。

  碧江区民政局主任滕娟:虽属欺骗进行登记,但符合结婚的事实和形式要件,应按离婚予以处理。

  江口法院刑庭庭长黄明军: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已经成立法律上的婚姻,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

  德江法院党组成员、院长田孟华:按照法律,探究结婚的真实意图,如涉及到刑事犯罪则移送公安机关。不涉及刑事犯罪则与民政部门对接,由民政部门撤销婚姻。

  男女双方结婚登记档案丢失,亦不能确定是不是结婚登记,双方关系如何认定以及财产如何分割

  碧江区民政局主任滕娟:结婚档案丢失,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去民政局、居住地核查,可提供结婚证据,则予以补办结婚登记。

  铜仁中院民二庭员额法官翁寿炳:无法确认婚姻关系,按同居关系进行关系认定和财产分割。

  铜仁中院副院长杨锐:先确认双方关系才宜进行财产分割。可以补办婚姻登记的,则引导当事人先补办婚姻登记。

  夫妻诉讼离婚达成调解协议将共同商品房自愿赠与子女,一方不愿搬离房屋(房屋也未过户给子女),另一方是不是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能另行向法院起诉主张权益

  铜仁中院民二庭员额法官杨春芳: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者是权利继受人,申请法律文书必须有给付的内容,执行标的明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对房屋进行了处分。一方不再享有行使房屋权利的基础。受赠与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过户,但不能支持搬离房屋的诉请。起诉搬离违背了社会善良风俗。

  石阡法院庭长徐志富:如离婚协议约定双方限期都搬离房屋,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不能单独剥离出来。支持申请执行能够大大减少当事人诉累。赠与行为没有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约定不构成单方允诺之债。

  江口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黄明军:当事人提起自诉,法院对于重婚罪的审查不仅是形式审查,而且要进行实质审查,对于重婚罪证据要求非常严苛。没有充足的证据无法认定构成重婚。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构成刑事犯罪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若在法院自诉重婚,事案件受理后不宜再支持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遗产产生的孳息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当事人仅针对遗产主张权利,法官要不要查明全部遗产一并处理

  铜仁中院民一庭员额法官倪庆飚:对于遗产的认定应当划分时段,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就固定了,死亡之前的财产为遗产,死亡之后遗产产生的孳息为继承人共同所有。当事人仅针对遗产部分主张权利,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如未变更诉讼请求,则依据诉讼请求进行裁判。

  铜仁市妇联杨雪峰主任,介绍了婚恋家庭纠纷案件中妇女权益保障及联动化解该类纠纷机制等有关问题。在家庭纠纷调解中,对于重婚的理解、共同财产认定、财产分割等问题,希望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对妇联的调解协议提供法律指导。同时介绍了铜仁市婚恋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平安幸福家1314”服务机制。

  铜仁市碧江区民政局滕娟主任,介绍了婚姻登记、离婚登记及离婚冷静期的相关实务问题。在实务操作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拿离婚判决书到民政局换取离婚证、法院裁判离婚的当事人重新登记结婚未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问题。希望法院送达裁判文书时,对裁判文书的性质予以说明。同时指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为冲动离婚夫妻提供了缓冲期,降低离婚数量,体现了制度优势。在今后工作中,希望加强与法院的交流,促进良性互动。

  田孟华从引论理念、司法调解、规律探寻、价值启示四个部分,论述了调解在家事审判中的运用和价值启示。以明朝冯梦龙的“清官难断家务事”为引言,指出生活中身边人对家事纠纷的态度,分析了我国家事纠纷案件数量的变化,化解家事纠纷的重要性,总结了家事纠纷的特征,提出调解在家事审判中的重要价值。

  田孟华指出对于有“东方之花”的人民调解,应在家事纠纷中发展。重点讲解了调解的实质正义理念、调解底线正义理念、调解发展正义理念、调解例外情形理念。还结合其工作经历,分享其参与总结的获得人民法院报综合版头版刊登的五步调解法。分析调解对于修复家庭关系、维持后家庭关系、实现家事审判法律正义的重要价值,提出加强调解制度在案件审理中的运用。

  铜仁中院环资庭庭长吴爱民:五步调解法为我们审理婚恋家庭纠纷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办案思路。其认为,调解最大的价值在于可以彻底地化解矛盾纠纷,实际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铜仁中院党组成员何永佳,提交调研报告《婚姻瑕疵登记、虚假登记纠纷案件有一定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与会研讨。其先后到此类案件发生较多的德江、沿河、思南三县进行了调研,通过与婚姻登记机关和民事、行政法官座谈,深入调查该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形成原因和处理方法。重点分析婚姻效力的几种形态,指出存在的主体问题和缘由分析,并提出实质化解瑕疵登记、虚假婚姻争议纠纷的处理解决的建议。一是法院应正确适用法律,主动作为。二是修改完善婚姻法律和法规。通过立法明确,对冒名登记和虚假婚姻的认定及处理,赋予婚姻登记机关更多的纠错职权,加强对冒名结婚和虚假婚姻的当事人的违法惩戒。三是建立完善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虚假婚姻当事人惩戒力度,检察机关加强执法监督;人民法院要依法审判,察觉缺陷及时与公、检、民政部门对接;民政部门要加大与公安的信息沟通力度,提升个人的履职能力。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治理虚假婚姻和瑕疵登记。四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司法行政部门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开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普法宣传,公检法机关要根据谁执法谁普法原则,以案释法,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守法护法。

  碧江区人民法院专委徐毅:关于婚姻瑕疵登记、虚假登记的效力问题,不宜作扩大解释,应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几种情形进行认定。法律和法规赋予当事人救济的渠道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法院受理离婚后,如审查确认双方身份没问题,可以作出离婚判决。如系冒名婚姻,可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铜仁中院副院长杨锐在沙龙总结时指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婚姻家庭案件处理效果的好坏,关系到家庭的和谐、民生的福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天我们通过召开司法沙龙的形式对家事审判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大家热情参加,踊跃发言,对于一些法律问题的处理形成共识,为铜仁法院的家事审判工作开拓了新的视角。欢迎各位继续建言献策,推动铜仁民商事审判工作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努力为我市接续推进“一区五地”建设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