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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通机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3﹞6号
哈尔滨彬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78P)、哈尔滨君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2MA1B27YT2J):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地点:道里区友谊路280号)领取文书。
我局自2021年3月29日起对哈尔滨彬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78P)的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做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1.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对徐杰的询问笔录显示,财务负责人徐杰为哈尔滨彬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徐杰花费5000元从他人手中购买了哈尔滨彬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公司,购买后变更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你公司的办公地点在松北区工大寒地公寓M层19门,系徐杰居住的地址。徐杰承认所有自开及代开的发票均为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并出售牟利。是否签订合同按照受票企业的需求决定,如对方需要合同,则按照对方提供的合同或自行找合同模板,加盖公章后邮寄或找出租车将合同送达给对方。
2.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哈尔滨彬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显示,受票企业除哈尔滨市轩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欣宇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外,均存在向哈尔滨彬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打款的记录,资金流入当天或次日即提现或转出至徐杰及其他个人账户、徐杰实际控制的哈尔滨通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账户。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对徐杰的询问笔录,徐杰交待每次开具发票后,受票单位按照发票金额向哈尔滨彬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款,徐杰将钱转到哈尔滨通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他能操作的账户内,再转给买发票的人。一般按照票面金额3%-4.5%的比例收取开票费,收取方式有现金、微信、银行转账、从对公账户打款中扣除。
3.根据金三系统查询,开具发票所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你企业均已缴纳并入库。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徐杰交待由于没有真实业务,开具的发票底联并没有留存并做账,而是直接扔掉,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营业成本及费用均为虚构。由于害怕查账,已将你企业的公章、营业执照、账簿资料等销毁。
徐杰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哈尔滨彬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结存的空白发票、账簿资料等均已遗失,无法提供。
你企业开具发票及向税务机关申请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拟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企业共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金额1,909,557.8元,税额45,392.2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6,212,737.58元,税额130,851.43元。
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开具发票明细、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企业实际控制人徐杰已因向乐业镇政府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再给予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三十七条及《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6条的规定,对你企业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条的规定,你企业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对你企业处5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及《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条的规定,你企业丢失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23份,处2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7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哈尔滨君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2MA1B27YT2J)
我局自2021年3月29日起对哈尔滨君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2MA1B27YT2J)的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1.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对徐杰的询问笔录显示,财务负责人徐杰为哈尔滨君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徐杰花费5000元从他人手中购买了哈尔滨君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购买后变更了企业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营业范围等。你公司的办公地点在松北区工大寒地公寓M层19门,系徐杰居住的地址。徐杰承认所有自开及代开的发票均为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并出售牟利。是否签订合同按照受票企业的需求决定,如对方需要合同,则按照对方提供的合同或自行找合同模板,加盖公章后邮寄或找出租车将合同送达给对方。
2.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对公账户银行流水显示,受票企业除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外,均存在向哈尔滨君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打款的记录,资金流入当天或次日即转出至徐杰或其他个人账户、徐杰实际控制的哈尔滨通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账户。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对徐杰询问笔录,徐杰交待每次开具发票后,受票单位按照发票金额向哈尔滨君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款,徐杰将钱转到哈尔滨通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他能操作的账户内,再转给买发票的人。一般按照票面金额3%-4.5%的比例收取开票费,收取方式有现金、微信、银行转账、从对公账户打款中扣除。
3.根据金三系统查询,开具发票所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你企业均已缴纳并入库。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徐杰交待由于没真实业务,开具的发票底联并没有留存并做账,而是直接丢掉,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经营成本及费用均为虚构。由于害怕查账,已将企业的公章、营业执照、账簿资料等销毁。
徐杰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哈尔滨君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结存的空白发票、账簿资料等均已遗失,无法提供。
你企业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及向税务机关申请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企业共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金额1,735,643.8元,税额合计42,086.27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5,773,421.1元,税额158,145.9元。
税务登记表、询问笔录、纳税申报表、开具发票明细、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刑事判决书等。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企业实际控制人徐杰已因向乐业镇政府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针对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再给予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三十七条及《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6条的规定,对你企业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条的规定,你企业未依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有关联的资料,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对你企业处5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及《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条的规定,你企业丢失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处200元罚款。决定处罚款共计500700.00。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7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