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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省直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是指省直林局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副产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单位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省直林局所属的国有林场、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湿地公园管理局等有林权证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是指林权单位通过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将一些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提供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者”)有偿使用,并由有偿使用者向林权单位支付相关联的费用的行为。
第五条 省直林局负责属地范围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所属林权单位的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省直林局应将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作为“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林权单位应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监督有偿使用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合规开展活动。
第六条 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属不变、保护优先、科学利用、适度建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用途最重要的包含: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森林科普教育、森林体验示范、林下种植(养殖)等符合法律和法规要求的项目。
第八条 在省直林区范围内开展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方式为租赁,租赁期限应该依据真实的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允许超出20年。
(一)拟开展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林权单位经支部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向省直林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申请(需包含有偿使用的范围、用途、期限等基本情况);
(二)省直林局对拟开展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等内容做初步审核。初审同意后,由林权单位委托在省财政厅备案的评估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
(三)省直林局党委会议研究审定拟开展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事项的范围、用途、期限、租金等事宜。
(四)在省直林局和拟开展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事项的林权单位,对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事项做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林权单位与有偿使用者签订《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租赁合同》(见附件),合同文本格式由省林草局统一制定。合同签订后,省直林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一份)报送省林草局备案。
第十条 林权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租金增长机制,并定期对租金做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可以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涉及固定资产出租的,应按照省财政厅《山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晋财资〔2024〕20号)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晋财资〔2022〕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林权单位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项目需要用林地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的,由林权单位依法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相关建设费用由有偿使用者承担。需要用林地建设非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或临时征占用林地的,由林权单位委托有偿使用者依法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或建设用地手续,使用林地所需费用和相关建设费用由有偿使用者承担。
有偿使用项目占用林地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和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对有偿使用者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行为,省直林局或林权单位理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报有处罚权的机关依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偿使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转让使用权的,经省直林局同意,由林权单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与新的有偿使用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有偿使用者需继续经营的,林权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报请省直林局同意后,与有偿使用者重新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有偿使用者不再继续经营的,林权单位应与有偿使用者及时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林区新开展的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行为。对已发生的有偿使用行为,省直林局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做全面梳理,可参照本办法,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八条 省林草局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行为进行调度检查。省直林局每年1月10日前应将上一年度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情况报省林草局。
第十九条 省直林区范围内的草原、湿地、沙漠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关于促进对外合作开发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晋林办场〔2023〕10号)同时废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双方自愿、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例如:第一期从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第一年租金 万元,之后租金每年递增 。)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租赁期间,权属不变,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设施(无产权证的)归甲方所有。
1.甲方对乙方所租赁的国有森林资源具有统一管理的权利,并依法履行资源保护、生产经营、灾害防控、林草防灭火、安全管理、科学研究、林政执法等国家授予的法定职责,乙方应当积极努力配合,不得阻挠、干涉。
2.乙方应在甲方的监管下按本合同约定用途有序使用国有森林资源,并承担国有森林资源保护责任。
3.乙方开发建设或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建设非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和临时征占用林地(草地)的,乙方应依法申请办理林地(草地)征占用手续或建设用地手续。
5.乙方应按建设规划或方案如期进行建设,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划或方案。
6.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如需转让的,应经甲方同意,并重新签订合同。
7.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退出。如不及时退出,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清场,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害后果等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此基础上,乙方需另行按照合同当期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赔偿。
8.合同期满,乙方仍需继续租赁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为乙方办理续租手续。
9.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如乙方确因自身经营状况等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确定后,终止合同。
10.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照欠付租金日千分之五(比例可根据真实的情况调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租赁期间,乙方在开发建设或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卫生费等一切经营性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12.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则根据真实的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七、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的国有森林资源,乙方除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按照合同当期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2.因法律和法规和政策变动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甲方可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补充条款不得与本合同第六、第七、第八条的内容相违背。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都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租赁合同书一式伍份,其中,甲方叁份,乙方贰份,且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后附租赁地点“四至图”、乙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乙方建设规划或经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