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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擅自转租时,租赁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者发生了没有经过授权的变更,出租人可能会丧失对租赁房屋的控制,也难以了解第三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状况。同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原本存在人身信赖关系,出租人往往是经过选择而允许特定的人租赁房屋,擅自转租破坏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进而破坏了原租赁关系存在的基础。因此,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赋予出租人合同解除权,有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承租人违约弃租的情形一般发生于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时,如此时承租人已经不实际占有租赁房屋,因出租人负有减损义务,故应当及时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以防止扩大损失,否则出租人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因此,即使出租人不解除合同,也不能一直收取租金,人民法院将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承租人腾空房屋交还钥匙、出租人减损义务等,对合同解除时间作出认定,并确定出租人应收回租赁房屋的合理时点及承租人支付房租的截止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作出处理,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可以既对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单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另行主张。当事人仅对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并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履约情况等进行违约责任归属的认定。也就是说,并非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违约方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核查房产证面积与实际房屋面积相不相符、房子是不是存在加建露台等属于违章建筑的部分等;
第三,核查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与实际产权人是否一致,是不是真的存在其他共有人、他项权利等。
第一,在签约前须对自己的资金持有情况、购房资格等情况做充分的确认,避免后期因资金困难、欠缺购房资格造成违约;
第二,在签约前对房子整体情况、旁边的环境进行充分的了解,避免购房后发现各种质量瑕疵却无法充分主张权利;
第三,在签约时对付款时间、过户时间、户口迁出时间等关键节点要作出符合自身真实的情况的约定,不能仅使用中介提供的合同模板,避免购买房屋后出现违约行为或影响购房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