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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博电竞官网    发布时间:2025-01-31 19:51:21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处理纠纷裁判规则

  01、参考案例: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应予支持——熊某琴与王某明、唐某豹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Ⅰ、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Ⅱ、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是,因出租人问题造成对承租人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的,可酌情减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

  02、超出国家电价标准违法收取的电费应予退还——某发展公司诉某市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出租人按1.35元/度的标准计收电费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电力法中“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无效。出租人虽辩称电费中包含“供电设备的折旧损耗、公共设施用电损耗和物业费”,但未能明确损耗、折旧具体金额并举证,将物业费纳入电费的行为亦有违电力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另外的费用”的强制性规定。综上,出租人应退还高于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的电费。

  电力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电价关乎国家宏观政策的执行,故电价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中约定高于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的条款,以及合同履行中出租人高于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的行为,均有违电力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对超过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的行为给予否定性的评价,明确承租人能请求出租人返还多收电费的裁判规则。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22日发布《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03、租赁合同无效且未到期,承租人应赔偿免租期的部分占有使用费——翁某诉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对合同无效各负50%过错。但双方设定免租期的真实意思,可当作处理免租期租金收益损失的参考,故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剩余租赁期限比例计算免租期内的占有使用费,并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判决由承租人赔偿其50%给出租人。

  出租人给予承租人免租期的目的,在于按期取得整个租赁期内的全部收益,在该目的未能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予以适当赔偿。从承租人的角度,其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免租期内的占有利益,也应相应返还。本案确立的无效合同免租期条款处理规则。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22日发布《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04、谁投资谁受益,利益平衡公平为先——租赁合同无效情形下拆迁收益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分配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当因为政府征收等问题造成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即便是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租人作为实际承租使用房屋的一方,因房屋拆迁而遭受停产停业、搬迁等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如征收补偿的停产停业补偿金、搬迁补偿金全部由出租人享有,则会产生严重的利益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和自然正义,因此,应当就相关补偿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分配。对房屋的装修损失,承租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增建。因而,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例如装修的合同、发票,装修前后的照片对比等。在承租人能够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装修损失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在受补偿的范围内对承租人的装修损失进行补偿。

  【案例来源】: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02日发布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案涉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无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相关证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案涉房屋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但承租人租赁案涉厂房后在其中实际进行着生产经营,在租赁期限内,因拆迁行为直接引发了其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并进行生产经营,势必产生相应损失,故基于公平原则,在出租人实际获得相应拆迁补偿的情形下,承租人主张分配相应的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应当获得支持。本案中,根据承租人提交的厂房照片、装修发票、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承租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增建,故基于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租人亦应当给予承租人相应的装修补偿。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当因为征收等问题造成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即便在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租人作为实际承租使用房屋的一方,因房屋拆迁而遭受停产停业、搬迁等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如征收补偿的停产停业补偿金、搬迁补偿金全部由出租人享有,则会产生严重的利益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和自然正义。因此,应当就相关补偿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做到合理分配。对于房子的装修损失,承租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增建。因而,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例如装修的合同、发票,装修前后的照片对比等。在承租人能够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装修损失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在已领受补偿的范围内对承租人的装修损失进行补偿。

  【案例来源】: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9日发布拆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06、某股份社与熊某、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中约定出借办学资质,违反法律和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包含某股份社出借办学许可资质和出租经营场所两种法律关系,属于混合合同。因出租经营场与出借办学许可资质两者彼此存在依附性,两者不可分离;而办学资质具有专属性和特定性,某股份社将办学资质出借予熊某、杨某,违反了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租赁合同》整体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某股份社从杨某处取得的保证金20万元因案涉《租赁合同》无效应予返还。某股份社与熊某完成各种手续交接后未能及时返还保证金确给杨某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杨某诉请以某股份社拖欠的全部保证金为基数自杨某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合理有据。

  实践中,往往由于相关经营许可申领严格,部分租赁合同包含了出租人除向承租人出租租赁物外,同时出借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形。此类所谓租赁,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实质上同时包含了场所租赁及经营许可资质出借两个相互依存的部分。但出借经营许可资质的做法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无效,而由于该出借行为与场所租赁相互关联,租赁合同往往会被认定为整体无效。本案对指导交易主体合法订立合同、避免非法经营风险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来源】:佛山中院2025年1月2日发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年-2024年)》及十大典型案例

  0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装饰装修费用的赔偿,应明确合同无效的责任并合理计算损失。

  1号房屋系临时建筑,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后,对于已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同意折价利用的,由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本案中,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在于甲公司,甲公司应对上述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乙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很多,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尤其对于双方约定租赁用途为商业用途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后进行装修,在产生纠纷后装修损失的赔偿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装修时,由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损失,对双方的过错比例的确定,应根据个案来区分判定,但是,在没有特殊约定或者特殊情况下,认定出租人的过错大于承租人,出租人对于装修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对于装修损失的确定,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关于房屋租赁期限的约定亦无效,因此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分摊装修费用,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对纠纷发生时现存装修物进行工程建设价格评估鉴定,当按照装饰附和物的现值分担损失。

  【案例来源】: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发布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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