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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号路6甲11-4号(1-1-2)房产出租(租期1年):
1、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号路6甲11-4号(1-1-2)房产出租(租期1年)
出租方缴纳物业管理费、采暖费,除此之外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费、有线电视、宽带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本次出租标的房产坐落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号路6甲11-4号(1-1-2),整体对外出租,出租面积82.42平方米,年租金0.96万元,租赁期1年,标的详细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
3、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标准为承租方摘牌价格,支付方式为年支付,租金于合同签订后当日支付。
5、出租方按标的现状公开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自行踏勘现场,并充分了解标的的建筑结构、水、暖、电,消防及其他附属设施以及旁边的环境,意向承租方因此做出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出租方均不负责。意向承租方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摘牌后不得对标地的现状存在缺陷放弃或附加合同条款。
6、同意并接受出租方按照出租标的实际状态进行交接,在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
7、另外的费用及要求:租赁期间,甲方缴纳物业管理费、采暖费,除此之外的一切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费、有线电视、宽带等费用)由乙方缴纳。若因乙方不按时缴纳费用所产生的滞纳金或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对所承租房屋(包括外墙面、悬挂物、搁置物破损、脱落)及所属设备、设施承担维修管理义务,并承担维修费用和相关责任。由房屋给排水、供暖、供电、供气及别的设备设施影响承租方居住或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承租方负责。
8、装潢改造:承租方对房屋做改造、装修和添加设施,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方可自行装修, 装修后增添设施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装修不得改动主体结构。
9、租赁房产的收回:合同期满后,对于不可移动的、嵌装在墙体的装修、不可以与原装修分割的装修或者分割后有损原有装修的部分,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交还房屋一定要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子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同遗弃物,出租方有权进行处置。
10、承租方须同意并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条款执行(附《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出租方缴纳物业管理费、采暖费,除此之外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费、有线电视、宽带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本次出租标的房产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西安街91号(1-5-3),整体对外出租,出租面积36.79平方米,年租金1.2万元,租赁期1年,标的详细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
3、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标准为承租方摘牌价格,支付方式为年支付,租金于合同签订后当日支付。
5、出租方按标的现状公开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自行踏勘现场,并充分了解标的的建筑结构、水、暖、电,消防及其他附属设施以及旁边的环境,意向承租方因此做出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出租方均不负责。意向承租方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摘牌后不得对标地的现状存在缺陷放弃或附加合同条款。
6、同意并接受出租方按照出租标的实际状态进行交接,在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
7、另外的费用及要求:租赁期间,甲方缴纳物业管理费、采暖费,除此之外的一切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费、有线电视、宽带等费用)由乙方缴纳。若因乙方不按时缴纳费用所产生的滞纳金或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对所承租房屋(包括外墙面、悬挂物、搁置物破损、脱落)及所属设备、设施承担维修管理义务,并承担维修费用和相关责任。由房屋给排水、供暖、供电、供气及别的设备设施影响承租方居住或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承租方负责。
8、装潢改造:承租方对房屋做改造、装修和添加设施,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方可自行装修, 装修后增添设施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装修不得改动主体结构。
9、租赁房产的收回:合同期满后,对于不可移动的、嵌装在墙体的装修、不可以与原装修分割的装修或者分割后有损原有装修的部分,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交还房屋一定要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子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同遗弃物,出租方有权进行处置。
10、承租方须同意并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条款执行(附《房屋租赁合同》模板)。